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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资讯】各国/地区FIU简介

2018-11-19 16:56:25 分享到:

各国/地区FIU简介

 

 

一、印度尼西亚FIU简况

 

FIU的名称 印度尼西亚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Indonesia Financial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PPATK/INTRAC

 

机构设置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洗钱犯罪的法律,并据此成立了PPATK/INTRACPPATK/INTRAC作为印度尼西亚的金融情报机构,成立于2002417日,于20031018日开始全面执行其职能,它是独立履行职责与行使权力的机构,直接对印尼总统负责,主要负责人由总统直接任命。

 

主要任务与目标 PPATK/INTRAC是印度尼西亚反洗钱机制中的核心机构,它的任务不仅包括协助执法部门进行打击洗钱及恐怖融资的犯罪,同时还包括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其他一切严重犯罪。

 

主要职能  PPATK/INTRAC是接收、保存、分析、评估现金和可疑交易信息的独立机构。PPATK/INTRAC成立以前,相关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的职能归属于印度尼西亚银行的银行业监管特别组。根据《2002年关于洗钱犯罪行为的第15号法律》(“TPPU法律”)第26条规定,PPATK/INTRAC的职责包括制定可疑交易报告程序的指南、为相关部门提供有关PPATK/INTRAC所获信息方面的建议和帮助、向金融服务提供者发布识别可疑客户行为的指南和公告、向政府提供打击洗钱犯罪措施的建议、向警察和公检部门提供表明存在洗钱行为的金融交易分析结果、向总统、议会和金融监管者提供有关金融交易分析的结果。PPATK/INTRAC只有行政权力,不具有调查权。

截至20051216日,PPATK/INTRAC已经从102家商业银行和2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接收了3059份可疑交易报告,140多万份现金交易报告。经过对其中646份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PPATK/INTRAC向警方移交了344条线索,其中已审结的有1起恐怖犯罪、19起银行欺诈或腐败犯罪、1起洗钱犯罪。

 

相关法律环境  根据TPPU法律第13条第1a项的规定,为了及早发现洗钱活动,金融交易商,例如银行、融资机构、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信托代理人、托管和结算机构、外币交易商、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均有义务向印度尼西亚金融交易报告及分析中心(PPATK/INTRAC)报告可疑金融交易。

2003年,根据FATF建议,印度尼西亚国会修订了相关洗钱犯罪的法律,相对修改前的变化是从洗钱定罪和非法收益等方面进行了重新定义。经过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其反洗钱体制的不断改进,FATF已于200511月将印度尼西亚从NCCT名单上剔除。

 

国内合作  印度尼西亚的反洗钱框架包括金融部门、执法与司法部门以及PPATK/INTRAC。其中金融部门包括报告主体、印度尼西亚银行(管理银行业,20031017日前,PPATK/INTRAC对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功能由印度尼西亚尼银行的银行业监管特别组行使。)、BAPEPAM(管理资本市场)、DGFI(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其分管的金融机构发布客户识别原则);执法与司法部门包括警察部门、检察机关和法院。PPATK/INTRAC为反洗钱的中心纽带,进行国际合作并向总统、议会、公众、国家合作委员会(部长级,确保反洗钱相关部委间的合作与协调,由相关部门的高官组成工作组,向总统提建议,评定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情况,对总统报告反洗钱工作的进度)提供信息。

在与其国内政府机构的合作方面,PPATK/INTRAC9个相关机构签署了金融情报交流的谅解备忘录,它们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AGO)、印度尼西亚银行(BI)、资本市场监管局、金融机构总董事会、税务机构董事会、海关及国际林业研究中心董事会、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局、林业部、反腐败委员会。

 

国际合作  PPATK/INTRAC目前是亚太反洗钱工作组(APG)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成员,并于20046月加入埃格蒙特集团,根据该集团章程与其他成员广泛开展金融情报交流。PPATK/ INTRAC已与泰国、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罗马尼亚、澳大利亚、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秘鲁的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并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时还与香港签署了关于情报交换的文本。

除此以外,印度尼西亚政府还积极参与了以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

·印度尼西亚银行(BI)承诺自愿遵守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印度尼西亚政府(GOI)签署了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公约》

·印度尼西亚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印度尼西亚已经签署了,但尚未获批加入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印度尼西亚与澳大利亚、中国、韩国签署了双边司法互助条约

 

二、美国FIU简况

 

FIU的名称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

 

机构设置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成立于19904月,是美国财政部重要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职能部门之一,曾隶属于美国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司。200110月,经历了“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的美国在《爱国者法案》中将FinCEN提升为财政部的一个局,突出了FinCEN在反恐融资方面的作用。目前,FinCEN拥有约250名正式员工,部门设置可分为监管与合规、分析、技术支持、行政管理与对外联络五个部分。其中分析部门员工约100人,监管与合规部门员工约75人,IT部门员工约39人。以上三个部门的规模已逾200人,是FinCEN主要的业务人员,其他为行政管理人员、国际交流人员以及少数由其他执法机构派驻的代表。派驻人员直接享用FinCEN的情报服务,由此促进了部门间的合作和情报共享。

 

主要职能  正如其名字所反映出的那样,FinCEN是一个网络(network)、一个用制度和技术手段组建起的政府内的反洗钱情报网络、一个连接起金融机构和执法机关的网络、一个组织起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网络,是行政型的FIUFinCEN在全美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通过其信息工程的出入口,FinCEN每天都与各州的执法机构一起工作,使他们自由进出FinCEN的数据库,并直接获得有用的金融信息。另外,它把法规信息与调查信息综合成情报,然后按需求反馈给金融、执法部门。FinCEN最核心职能在于执行《银行保密法》,为美国国内各级执法部门和国际上的执法部门提供情报支持,具体有:

1.通过数据分析职能来支持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为决策机关提供关于美国国内和全球范围内的洗钱形势、发展趋势的战略分析报告。

2.通过与其他金融监管者合作,实施监管职能以便减少金融系统内的漏洞。

3.通过执行国际事务来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FinCEN属于埃格蒙特集团成员,在国际事务方面主要有四个目标:推动金融情报中心的国际网络建设、促使国际社会建立统一的反洗钱标准、努力参与国家反洗钱战略统一行动以及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相关法律环境 

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禁止非法资金投入合法企业”。

1970年《银行保密法》:该法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以IRS4789表的形式进行现金交易报告。该法详细规定了FinCEN各种报告的细则。

1986年《洗钱控制法》:该法的立法宗旨是在现行的现金交易报告要求之外,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洗钱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并对有关没收及域外管辖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992年《阿农齐奥—怀特反洗钱法》:该法规定了控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措施。

1994年《禁止洗钱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防止利用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措施,并对现金交易报告要求进行了改进。

2000年《反洗钱战略》:该战略由美国财政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提出了四项反洗钱工作目标。

2001年《爱国者法案》:该法案主旨是全面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共10个部分,其中第3部分涉及到了金融反恐,即切断恐怖主义者的资金供给,其主要内容是给金融机构赋予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该法案还规定了FinCEN的职能定位以及权利、义务。

 

国内合作  FinCEN提供了强大且方便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渠道十分便捷。

1.通过MOU进行信息共享。FINTRAC在同政府机构进行信息共享时,都需要事先签订谅解备忘录(MOU),信息共享的范围不得超过MOU中规定的范围。

2.直接的案件支持(direct case support)。即按照有关执法机关的请求,从金融信息库、执法信息库和商业信息库等三大类数据库中提取出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数据,并进行相关的分析判断后,将情报提供给发出请求方。

3.间接的案件支持(indirect case support)。即通过“通信平台(Plateform)”和“门户(Gateway)”两个程序让执法机关通过派驻FinCEN的专家或是自己的网络终端利用FinCEN的信息和技术资源。

4.基于门户(Gateway)计划的信息共享。FinCEN专门设计了门户计划使联邦、州、地方执法机构能够在自己办公地点的电脑上直接在线获得《银行保密法》要求提交的各类报表,使相关机构可以在线自行查询信息,节约了调查时间和成本。

FinCEN专门为执法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了Gateway数据库。该数据库存放在财政部所属的国税局底特律计算机中心(Detroit Data Center, DCCDCC,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关都须同FinCEN签订一个协议,经授权后,该机关可以在线访问FinCEN的数据资源。FinCEN还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按查询者的请求,自动地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执法机构执法库的索引进行匹配,找出相关信息,满足请求者的情报需求。

 

国际合作  FinCEN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组(APG)和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它在国际事务方面主要有四个目标:

1.    推动FIU的国际网络建设。

2.    促使国际社会建立统一的反洗钱标准。

3.    努力参与国家反洗钱战略统一行动。

4.    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在不损害美国利益的前提下,FinCEN为其他国家的FIU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信息和技术支持,也获得别国的帮助,实现了双赢。

 

 

三、加拿大FIU简况

 

FIU的名称  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Financial Transaction and Reports analysis Center of Canada FINTRAC)。

 

机构设置  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副部级单位,与执法部门和其他授权披露信息的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直接对英国女王和加拿大总督负责。这种独立性的考虑主要是加拿大《隐私法》的要求,只有当有确凿证据证明中心掌握的信息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或者加拿大国家安全有关的时候,中心才依法向执法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提供信息。中心可以代表女王以加拿大名义行使权力。因为女王和总督多数情况下仅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因此,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实际上只对于作为权力和立法机关的加拿大议会负责。该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经过部长的批准,主任可以在加拿大的任何地区成立中心的其他办公室。该机构目前拥有185名员工,其中分析部门约为25人,信息技术部门约为50人,此外还有约25人负责合规检查。以上三个部门包含了FINTRAC主要的业务人员,其他部门则为行政、法律和对外交流等人员。

 

主要职能  收集、分析、评估和披露信息以便为侦查、预防和制止为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提供帮助。确保自己掌握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泄露。通过自身工作提高公众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相关事宜的知悉和理解。监督各种交易主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存交易记录。提高公众对于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理解和防范意识。

 

相关法律环境 

《犯罪收益与恐怖主义融资法案》。

《犯罪收益(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规则》

《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规则》

《跨境现金和金融工具报告规则》

《隐私法》

 

国内合作  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的情报主要来源是报告主体的报告、中心通过法律程序的主动调查、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信息和其他国家对口部门的信息交流。报告主体的报告是信息的主要来源。目前的数据报送机构总量逾10万家,但最主要的报送机构还是银行。

 

国际合作  和其他的金融情报机构一样,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开展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合作。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提是有国际法的规范。这些国际法规范有些必须在国家的层面上缔结。但是经过授权,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也可以签署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以开展国际合作。

截至2004年中期,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已经和比利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意大利、巴巴多斯、荷兰、葡萄牙、韩国的20多个国家签订了MOU。并且与10余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进行协商。

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已经加入了埃格蒙特集团并且是该组织委员会成员国,也参加了该组织的多个工作组。加拿大也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国,也参加了该组织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组。同时,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也派员参加了联合国反洗钱国际项目评估团、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双边评估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开展的南非反洗钱评估活动。

加拿大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也通过提供法律、合规以及电子报送方面的经验协助其他国家FIU的建设。至2004年中期,该中心已经接待了40个国际代表团,并为韩国、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代表团举办了研讨会。

 

四、澳大利亚FIU简况

 

FIU的名称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The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erAUSTRAC

 

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是根据澳大利亚国会1988年制定颁布的《金融交易报告法》,经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批准设立的。它是直接向澳大利亚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负责的联邦政府部门,同时也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下属机构之一。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属于司法型的金融情报机构,领导人由国家司法和海关部部长直接任命,其现任领导人是尼尔杰森先生(Neil Jensen )。它的主要机构位于悉尼,在墨尔本、珀斯、阿德莱得、布里斯班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都另外设有办公室。目前有80名员工,其中15人专门从事信息分析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下设3个小组,即:洗钱甄别小组、目标确定小组、信息技术小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在澳大利亚一些主要城市都指定了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执法部门的联络。同时,除了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的金融、法律、情报、计算机方面专家外,分析人员还包括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犯罪委员会、澳大利亚海关等相关部门派驻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的分析机构,对收集的金融情报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根据性质和内容不同,分别提供给税务、海关、警察等机构,供其参考使用。

 

主要职能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具有两方面的职责:

1          为金融和博彩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承担着反洗

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及反金融领域犯罪的责任。

2          为金融情报机构(FIU),通过监测和遏制洗钱、逃税、

其他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为执法部门、反恐部门和税收部门提供情报服务和帮助。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的核心职能是:收集、保存、整理、分析和移交金融情报。就金融交易报告的信息向税务专员提供建议和帮助。为报送单位准备指南和相关资料,规范“现金交易商”在《金融交易报告法》下的责任和义务。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还致力于研究逃避监管的洗钱手段,它的目标是打击洗钱、主要犯罪和逃税。

同时,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不仅是金融情报中心,也是金融行业的一个管理机构。作为管理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通过严格的确定客户身份和交易报告制度,识别和监测可疑的现金交易商和交易行为。负责反洗钱行动在全国范围的介绍、宣传,及时地报道关于反洗钱的时事通讯。负责解释金融交易申报法(FTR)。同时,和澳大利亚国家犯罪局及联邦警察署等有关的刑事调查机关合作。 在处理与报告主体之间的关系时,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采取一种“金字塔”的策略,即通过各种方式对报告主体进行培训和访问、监督,最后是对存在问题的报告主体进行教育,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向权力部门指控存在问题并且不积极解决问题的报告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还对金融机构的防范洗钱工作施行监管,并有权依法取缔其相关违规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法》规定,不但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提交交易报告以及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义务,而且,现金运送人、合法经营赌场的商人和注册赌注经纪人也有这样的义务。

 

相关法律环境  澳大利亚的反洗钱工作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这套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将洗钱行为明确界定为刑事犯罪。1987年的《犯罪收益法》是第一个联邦级的反洗钱法律,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过失洗钱的刑事责任,从而增强了全社会的反洗钱责任。

2.建立对货币以及其他各种价值转移形式的追踪体系。1988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现金交易报告法》,明确规定了需要履行现金交易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并规定了未履行交易报告责任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992年,新的《金融交易报告法》出台,该法是对《现金交易报告法》的进一步修改并扩大了交易报告范围。

3.《犯罪收益法》为没收各种犯罪收益、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国内合作  在整个反洗钱运作机制中,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联邦警察部队负责对《犯罪收益法》中规定的洗钱刑事罪行的执法和取证工作,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负责确保《金融交易报告法》的顺利实施并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金融交易报告信息,将发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交给公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国家犯罪委员会专门成立了Midas特别调查组,专门负责“洗钱、巨额逃税、恐怖主义融资、腐败”等案件,其中Midas特别调查组还内设金融情报评估小组,专门负责评估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提供的洗钱情报、判定情报是否列入金融或刑事“犯罪情报”以及指派给相关执法机构展开调查。而与司法和海关部合署办公的澳大利亚总检查长办公室则负责组织对反洗钱立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召集各方面人士就反洗钱立法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了有效的协作机制,目前已与国内的28个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关系。有关执法部门从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获得情报信息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日常途径,即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与有关执法部门达成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规定的权限和级别,在特定专用通信网络进行事先协定好的情报和数据交流。参加信息交流的主要有税务总署、联邦警察、海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安全情报组织等。除税务部门外,AUSTRAC可以向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协议以外的信息。其中,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没有在线访问权。二是特别途径,即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对特定信息的披露。它主要指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对税务总署提出的情报信息要求无权拒绝,在经过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主任批准后毫无保留的提供。

 

国际合作  目前,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共有35个国际合作伙伴,即35个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并已经与25个金融情报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MOU)。澳大利亚发起创立了亚太反洗钱与反融资工作组(APG),并一直是该组织的主要资助国。多年来,澳大利亚一直向区域内有关国家提供建立反洗钱体系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此外,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参与了三个国际组织的多边活动:埃格蒙特集团、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小组、亚太反洗钱与反融资工作组

 

五、英国FIU简况

 

FIU的名称  英国国家犯罪情报局(National Crime Intelligence ServiceNCIS)。

 

机构设置  国家犯罪情报局是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为执法型FIU。根据1996年的《安全服务法令》,NCIS有权代表英国警察机构执行安全任务。该局是由各地警察和海关机构联合派员组成的,是一个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打击国内外严重有组织犯罪的战略、战术和收集相关情报的工作,也是英国执法部门与海外情报部门联络的门户。目前共有1000多名员工,总部设在伦敦,在全国设有六个分支机构。它向国内事务大臣负责,但国内事务大臣只负责宏观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事务。NCIS只负责对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分发及进行战略分析,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和情报部门工作等,不负责稽查工作。

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责具体是由设立在NCIS内的经济犯罪处,英文名称 为Economic Crime Branch,简称ECB来履行的。ECB内设六个组,分别是分析组、埃格蒙特秘书组、情报发展组、可疑交易报告处理组、以及政策、培训和国际组,美国“9.11”事件后,又成立了反恐融资小组,主要任务是收集可疑交易报告,分析研究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活动。2004年,ECB人员120人,其预算大概为400万英镑,其中预算的80%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主要职能  ECB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接收金融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然后将分析结果移送给执法部门,该部70%的员工负责可疑交易报告的处理工作。此外该部门还负责维护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进行联系、内部培训、帮助其他国家建立反洗钱体系、协助他国金融情报部门 

的调查工作。

    相关法律环境  英国反洗钱的相关立法从法律效力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规制洗钱犯罪的单行法律;第二层次是根据法律的“授权”由有关的政府机关(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规制洗钱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由有关的监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发布的一些反洗钱相关的指导性行业准则。

1.反洗钱相关的法律。

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该法是英国最早的对洗钱犯罪进行规定的刑事立法,它明确规定了毒品洗钱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泄密行为的处罚及对贩毒收益进行追踪、扣押和没收的程序。

    1989年防止恐怖行为(临时规则)法令》。

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令》。该法确立了隐瞒或转移贩运毒品收益为犯罪行为,并对于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问题,包括在采取识别、追查、冻结或扣押犯罪收益等临时措施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1993年刑事司法令》。该法是履行《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和适应国际反洗钱潮流的产物,确立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如果金融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即使实际的洗钱活动还没有发生也构成犯罪,有关人员可以被判处2年监禁或者罚金或者合并处罚。

1998年刑事司法令》把反洗钱工作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金融领域,确立了金融机构报告可疑金融交易的重要制度。

2002年犯罪收益法令》。该法令在洗钱犯罪的定义、执法部门调查权力、没收程序等方面作了修改或加强。

2.反洗钱相关的行政法规。

1993年控制洗钱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可疑交易、保持交易记录、对员工进行培训及建立内部反洗钱制度等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义务,不依法履行有可能遭到严厉的处罚。

1994年控制洗钱规则》第7条、第9条要求,所有的银行在为客户开账户或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时,都要取得客户身份证明,不管账户的种类和业务性质如何(例如,不论是活期、定期存款账户,还是贷款或房屋抵押贷款账户等),客户身份的核验手续大体相同。

3          洗钱相关的指导性行业准则。

《金融业反洗钱手册》。由银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组成的“联合洗钱监控组”制定,不具法律效力,但对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规定得非常详尽

 

国际合作  1989年,西方七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首脑会议认为,洗钱已超过执法问题的范围,洗钱能够影响一些国家的经济,因此,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国际特别工作组专门处理洗钱问题,并产生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FATF对全球反洗钱做出的最大贡献是它在19902月发表了著名的反洗钱的《四十条建议》,其后又于1996年作了修改。目前,该建议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反洗钱法律和政策时必然遵循的基本原则。

199565日,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二十四个国家发起成立埃格蒙特联盟(The Egmont Group),它的成立是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流合作、帮助完善FIU的建设。

在汉城召开的第三次亚欧会议上,英国建议启动一个亚欧会议反洗钱计划,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成。亚欧会议反洗钱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泰国、英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三个亚欧会议成员国。目前泰国是这项计划的主席。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FIU简况

 

FIU的名称  联合财富情报组(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JFIU)。

 

机构设置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1989年香港成立联合财富情报组,负责接收根据《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和在1995年起实施的《有组织及严重罪案条例》而做出举报的可疑金融活动报告。联合财富情报组是由香港警务处和香港海关的人员联合组成的,其办公地址位于湾仔军器厂的警察总部。

在反洗钱的工作机制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禁毒处负责制定总体政策,并联合警务处、海关、律政司、财经事务局、金融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等),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协调打击洗钱活动。

联合财富情报组是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的一个组成部门,财富调查组由14个小组组成,其经费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财政拨款。

 

主要职能  联合财富情报组并不负责可疑交易的调查,其角色只是接收和储存可疑交易报告,然后将有关个案转交适当的单位。它具体职责可以归结为:收集、分析可疑情报,向其他调查部门移送有价值的情报;储存可疑交易报告,建立联合财富情报组数据库;联络各监管当局和其他执法机构,积极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开展情报合作与交流,定期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提交的黑名单反馈给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办理汇款代理和货币兑换商的登记;定期举办反洗钱培训讲座;提供防止清洗黑钱指引,就举报提供回复以及做好典型案例研究工作。

 

相关法律环境  香港反洗钱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贩毒 (追讨得益) 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案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等,另外根据这些法律,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了《防止洗钱活动》和《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补充文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保险业监理处制定了《防止洗黑钱指引》。各指引在金融机构保存交易记录、确定客户身份和报告可疑交易方面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均须遵守这些反洗钱指引。这些监管机构还会不定期地发出通告,通知金融机构有关洗钱活动的最新发展。除了上述法律和指引外,各金融机构也把反洗钱作为内控制度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七、日本FIU简况

 

FIU的名称。日本金融情报工作室(Japa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Office,  JAFIO)。

 

机构设置。日本1992年通过了《反毒品特别法》,把毒品犯罪的洗钱过程定为刑事犯罪,并建立了可疑交易报告(STR)系统。根据2000年的《关于建立金融厅的法案》,日本在金融厅(FSA)内部设立了日本的FIU——日本金融情报工作室。日本金融情报工作室从20002月开始正式运作。该机构没有调查职能,16名雇员主要来自司法部门。在2004财政年度,运行费用大约7.5亿日圆,其中有4700万日圆用于信息技术,1400万日圆用于缴纳APGFATF的经费。

在金融厅内部,金融情报工作室受总协调处的领导.

 

主要职能。接受和分析从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报送的信息;向司法部门移送对犯罪调查有用的信息;与他国FIU交换情报。

 

相关法律环境。

1992年通过了《反毒品特别法》,把毒品犯罪的洗钱过程定为刑事犯罪,并建立了可疑交易报告系统。

2000年《反有组织犯罪法》扩展了被定义为严重刑事罪的范围。

2000年《关于建立金融厅的法案》,设立日本金融情报工作室。

2002年《反恐怖融资法》将恐怖融资定为犯罪,并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增列恐怖融资为犯罪行为。

2003年《金融机构的客户识别法》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客户,并对身份证明和交易进行记录。

 

国内合作。日本金融情报工作室通过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接收报告并向有关部门移送信息。与银行、合作金融组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邮局、检察院、警察总署、毒品取缔厅、海事安全署、海关、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展开合作。

日本金融情报工作室每年在东京和其他11个城市举办工作培训,对金融机构或其协会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真实的可疑交易的趋势和类型、识别可疑交易的方法。2003年有超过1000家的机构参加了培训。

 

八、俄罗斯FIU简况

 

FIU的名称  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控局(Federal Financial Monitoring Service

 

机构设置  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控局属于联邦行政权力机构,是根据俄联邦总统令在原俄联邦金融监控委员会(200111月成立)的基础上改组而成的,归口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管理,但其业务活动以及人事、财政和预算均独立。金融监控局将俄89个联邦主体划分为西北联邦区、乌拉尔联邦区、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远东联邦区、西伯利亚联邦区、中央联邦区、南方联邦区等6个大区,设立相应的分局进行辖管。其中,中央机构人员编制为250人,地区分局为155人。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控局局长为祖布科夫,另设3名副局长。

 

主要职能

1.对法人和自然人履行《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的要求实施监管,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2.收集、整理和分析根据俄联邦法应予监督的资金交易信息。

3.根据《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对所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检查,包括就报送信息获得必要解释。

4.查明涉嫌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资金交易线索。

5.根据《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对资金交易实施监控。

  6.从联邦国家政权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政权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获得与本局职权相关问题的信息(公民隐私除外),包括查询。

  7.对在本局行动中获取的公务、银行、税务、商业秘密、通讯秘密或其他机密情报提供相应的保管和保护制度。

  8.在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建立统一的情报系统。

  9.在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建立和使用联邦数据库,并保障各信息系统标准统一,功能一致。

  10.拟定涉嫌参与极端主义活动的组织和自然人名单并报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1.根据联邦法律,在掌握证明交易涉嫌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足够证据时,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报告,并就司法机关的咨询提供相关信息。

  12.对从事资金交易,且在其活动领域无监管组织的机构行使核查权力。

  13.根据联邦法律,宣布中止资金交易的决定。

  14.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制定并采取行动预防违法行为。

  15.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协调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活动。

  16.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协作。

  17.根据相关规定会同其它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建立跨部门机构,处理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事务。

  18.在职权范围内成立科学咨询与专家委员会。

19.就通过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跨部门计划和纲要提出议案,并就所采取的措施起草报告。

20.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组织中代表俄罗斯联邦,根据规定参加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国际组织的活动。

21.根据有关规定和在职权范围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与外国国家政权机构、组织、官员及公民进行协作。

  22.根据俄罗斯联邦签定的国际条约,与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里的国外职能机关开展协作和实现情报交流。

23.拟定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不参与国际合作国家(地域)名单,并报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24.参加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计划,起草和签署包括跨部门性质的,有关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25.研究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经验和实践。

26.将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里运用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实践进行概括总结,提出完善建议并提交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27.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通过决定,确定俄罗斯境内不受欢迎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28.包括以签订合同方式,聘请学术研究机构或其它组织乃至专家参加技术认定,制定培训大纲、教材编写、软件及信息保障方式,在确保遵守国家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秘密的条件下,建立金融信息监控系统。

 

相关法律环境

20018月俄罗斯反洗钱法《联邦反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获得通过。

20031月俄罗斯立法增加了反恐怖主义融资条款,金融监控局获得对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相关人员的交易进行监控的补充权力。特别是按照国际标准要求,有权在7天内终止恐怖分子的账户资金流动。

FATF20036月重新修改和通过40条建议后,俄罗斯对刑法第174条和第174条第1款做了相应修改。金融监控局就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行政法》的修改补充提出了议案。

根据已批准的《欧盟追究腐败刑事责任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离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起草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令法规。

20021211日俄罗斯通过对《国家对法官、高级官员、护法和监管机构保护法》的补充修改,将金融监控局列为国家应提供安全和社会保障措施予以保护的机构。

 

国内合作  俄罗期金融监控局与执法机关、交通部、博彩业发展联合会、测检局、中央银行等部门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获权使用俄国内20多家机构和部门的信息资源。经过一个时期的磨合,金融监控局与报送机构和各监管机构的协作关系理顺。在采取了加密手段,实现对获取情报真伪甄别和报送方身份认证的情况下,报送数据基本实现电子化发送,纸质和其他方式仅占3%2003年俄以立法的形式修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规定和在反洗钱领域不参加国际合作的国家和地区被具名公布,以登记、居住地或所在地为上述国家人员名义进行交易的名单扩大后,报送机构数量增加,覆盖扩大,平均每天报送量逐年提高。经过金融机构的内控系统过滤,情报价值大大提高。为便于就制定和报送电子报告问题进行咨询,金融监控局开设了工作“热线”。

 

国际合作  俄罗斯金融监控局是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与54个国家的FIU建立了情报交流机制。迄今已与意大利、捷克、比利时、巴拿马、法国、爱沙尼尼亚、英国、波兰、美国、白俄罗斯和乌克兰签署了跨部门合作协议。2003年接到查询270次,其数量增加了2倍。金融监控局也发出了76个查询。2004年提请8起国际调查,涉及比利时、瑞士、美国、德国、英国和塞浦路斯以及2-4年前汇出境外的巨额资金。

金融监控局于20034月接待了FATF评审团,9月接待了欧洲委员会反对犯罪收益合法化措施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审团。金融监控局与欧洲理事会正在为完成促进复兴与合作规划、提供相关领域技术协助而共同积极工作。该规划预计用2年半的时间,投入预算250万美元。

金融监控局定期参加“八国集团”罗马反恐集团和里昂打出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反对恐怖主义行动组织举行的活动。协调了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关系。向俄联邦总统提交了《制定与美国共同合作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战略》报告,这一合作包括在FATF框架下进行。

俄罗斯成为FATF成员后,发起成立以FATF为模式建立欧亚地区反洗钱组织(EAG),并于200410召开了成立大会,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20054月在中国上海举行EAG第二次全会。

 

九、比利时FIU简况

 

FIU的名称  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The Belgia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Processing Unit,缩写为CTIF-CFI,源自Cellule de Traitement des Informations Financières(法文)-Cel voor Financi?le Informatieverwerking(荷兰文))。

 

机构设置  根据比利时1993年制定的《金融情报处理中心构成、组织与独立法》的规定,由比利时司法部和财政部建立金融情报处理中心,其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现任领导为Jean SPREUTELS

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是一家负责从打击洗钱的角度来处理和传递情报资料的行政部门,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属行政管理型的金融情报机构。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处于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监督之下,由一名来自公共检察院的文职官员或其助手领导,该中心的成员由国王任命,每年至少一次向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就其活动提交报告。该中心须建立自己的程序规则,该规则必须得到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的批准,并刊登在比利时政府公报上。        

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的成员须经比利时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内政司法部长的提议而任命。

 

主要职能  金融情报处理中心负责从打击洗钱的角度来处理和传递情报资料,其具体的权力包括:

1.    接收报送机构或人员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

2.    在严重或紧急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阻止相关交易。

3.    拥有审查相关情报的权力。

4.    该中心有权得到所选择的中心之外专家的协助等等。

其具体的义务包括:

1.    在收到情报时向报送机构或人员提供收到情报的回执。

2.    对收集到的情报保密的义务。

3.    该中心要每年至少一次向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就其活动提交报告。

4.    在审查情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重要的洗钱迹象,应该将情报传递到布鲁塞尔的皇家检察院,该情报的复印件传送给国家检察部门。

5.    如果要延长阻止交易的时间,该中心有义务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皇家检察官等等。

 

相关法律环境

19931月比利时制定了《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法》,该法命令指定的机构和个人承担发现并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

19936月比利时颁布《金融情报处理中心构成、组织与独立法》,该法规范了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的所有活动。

 

国内合作  同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有合作关系的有审慎监管局、警察局、行政院、国王法律顾问公诉人等机构。

 

国际合作  比利时金融情报处理中心一直积极地与国外的金融情报机构保持双边合作关系。目前,该中心已与61个金融情报机构展开合作,共同构成了一张广泛的全球范围的反洗钱网络。包括以下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情报结构:安道尔、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恩西岛、中国香港、匈牙利、爱尔兰、马恩岛、以色列、意大利、泽西岛、拉脱维亚、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挪威、巴拿马、波兰、葡萄牙、韩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和委内瑞拉。与此同时,该中心还与其他各种国际组织开展了积极的合作。

 

十、新加坡FIU简况

 

FIU的名称  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STRO)。

 

机构设置  新加坡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成立于2000110日,设于新加坡警察部队金融事务部中的金融调查组。金融事务部在新加坡警察部队中专门负责调查白领犯罪,内设7个组,金融调查组是其中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一个小组。金融调查组又分为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金融调查科以及犯罪收益科三个部门。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为侦查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犯罪提供金融情报信息。金融调查科负责调查《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和《打击恐怖融资法》所规定的洗钱以及其他犯罪。犯罪收益科负责确定和查封犯罪收益,并依据《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在这些收益被返回或没收前负责管理它们。

新加坡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下设三个小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第1小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第2小组和对外联络、援助、研究和对外公布小组。专业组成主要是:会计、法律、统计、经济以及金融等。除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主任外,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的所有人员都可以参与分析可疑交易报告。

 

主要职能

1.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

2.鼓励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3.提供可疑交易报告的填报培训。

4.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交换金融情报信息。

5.参与埃格蒙特集团,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

 

相关法律规范

19999月《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该法定义了毒品交易以及其他182种严重犯罪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而且不论上游犯罪发生在何地,甚至是在国外,只要犯罪收益在新加坡境内或经过新加坡,《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都将适用。

20031月《打击恐怖融资法》。新加坡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在打击恐怖融资方面作了很多的努力,尤其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新加坡全力支持国际社会的共同反恐融资运动,接受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9条特别建议,执行《打击恐怖融资法》。

200211月新加坡货币机构 626号文。新加坡货币机构 626号文,又称银行通告。该通告发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系统被毒品交易以及其他犯罪活动引起的洗钱活动所利用,它在编写时考虑了新加坡《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尤其是第920条)以及1988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和监管操作的有关原则说明。

 

    国内合作  新加坡的许多部门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但是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新加坡警察部队内设的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财政部内设的新加坡货币机构以及贪污调查局和中央肃毒局的相关部门。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为侦查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犯罪提供金融情报。新加坡货币机构设在财政部,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监管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它负责颁布规则指引,用于指导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培训,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抽查并制定一些惩罚措施。贪污调查局和中央肃毒局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当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收到可疑交易报告时,它会将原文的复印件转给贪污调查局和中央肃毒局。这两个局的相关部门查询自身系统数据后,发现有匹配信息,则会迅速把有关信息反馈给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

 

 国际合作  新加坡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集团和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组(APG)的成员。另外,由于新加坡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设于新加坡警察部队中,它还可以利用国际刑警渠道与各国的警察进行合作。

 

十一、韩国FIU简况

 

FIU的名称  韩国金融情报机构(Kore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KoFIU)。

 

机构设置  2000410日,韩国设立金融情报机构临时特别工作组来建立本国的金融情报机构,以应对外汇领域的开放。20011128日,韩国的两部反洗钱法律——《金融交易报告法》和《犯罪收益法》生效,韩国金融情报机构正式运作。韩国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财政经济部,考虑其独立性和政治中立性,其正式人员数目、组织和运作等由总统令统筹考虑决定。20055月,韩国金融情报机构有职员近60名,均为公务员,包括一名副部级的院长,两名副院长,以及2个办公室和4个部的人员。其中一半的人员来自财政经济部,其余的分析人员全部借调自不同的执法机构,如司法部、国家警察总局、国税厅、海关厅和金融业监督委员会。非政府组织也有借调人员在韩国金融情报机构工作,如金融监管院和韩国银行。目前主要负责分析工作的副院长借调自检察厅。借调的分析人员两年轮换一次,来自财政经济部的人员则可随时在财政经济部的不同部门之间调动。

韩国金融情报机构的规划与国际合作组负责制定并协调与反洗钱相关的主要政策、处理有关反洗钱法律和监管的工作、与国际组织和其他金融情报机构进行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合规与监管部负责管理反洗钱体系建设、检查并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方面的事务、就有关反洗钱的主要政策和体系对金融机构的各级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税收信息与系统管理部负责分析有关逃税的交易信息、按照国税厅厅长作出的信息要求来分析信息、建立并运行信息系统。信息分析与规划组负责计划并协调信息分析、进行可疑交易信息分析、数据挖掘及将可疑交易信息移交给执法机构。信息分析一部负责分析发生在韩国的可疑交易信息、按照国家警察总局局长或大检察官的信息要求来分析信息。信息分析二部负责分析发生在韩国境外的可疑交易信息、按照海关厅的信息要求进行信息分析。

 

主要职能

1.    收集、分析和移交可疑交易信息。

2.   在反洗钱体系方面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

查、监督并培训。

3.   参加国际组织反洗钱方面的工作并与其他金融情报

机构交换情报。

4.   处理由总统令决定的与上述职能相关的事宜。

 

相关法律环境

20011128日,韩国的两部反洗钱法律《金融交易报告法》和《犯罪收益法》生效。《金融交易报告法》是韩国反洗钱工作的纲领性法律,韩国金融情报机构据此开展工作,并对其实施效果负责。此法涵盖了韩国金融情报机构运作的各个方面,规定引入可疑交易报告体系、金融交易信息方面的保密性要求及相关豁免条款和罚则,并要求韩国金融情报机构院长每年向国民议会例会报告韩国金融情报机构工作进展情况。

 

国际合作  韩国金融情报机构于199810月加入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组(APG),20037月至20046月担任共同主席,并于20046月在汉城举办APG年会。20026月韩国金融情报机构加入埃格蒙特集团。至200411月,韩国金融情报机构与多个国家的FIU签署了情报交换方面的谅解备忘录。2002年,与比利时、英国和波兰;2003年,与巴西、澳大利亚、玻利维亚、日本、罗马尼亚、印度尼西亚、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2004年,与菲律宾、芬兰、泰国、爱尔兰和加拿大。

 

十二、新西兰FIU简况

 

FIU的名称  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New Zealand Poli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机构设置  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设置于警察局内的国家犯罪情报局部,属于警务型FIU。它分为战略分析和情报收集两个工作组。同时,为了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在华盛顿和伦敦派驻了高级警务人员。

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对职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录用前要通过英国有关机构对于从事金融警务工作的职业认证。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现任领导人已在新西兰警察局系统工作长达了10余年。战略分析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均来自国内主要的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合规分析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多,但它可以调用全国的警察资源。从事反洗钱调查的各地警员,也可通过系统查询情报,向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调用详细资料和案件卷宗。对于未履行报送职责的金融机构,严重的甚至可以受到起诉。这种FIU同时作为金融情报的管理者和使用者的直接、高效的“无缝拼接”,保证了它可以及时有效地利用金融交易信息。

 

主要职能  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收集来自于银行和其他金融系统的可疑交易报告、跨境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并协调和指导基层警署对涉嫌洗钱和严重经济金融犯罪的可疑线索进行司法调查。

 

  相关法律环境

1961年新西兰《犯罪法》第一次明确列出了洗钱罪。

1975年新西兰颁布《滥用药物法》,针对清洗毒品犯罪收益,明确了参与洗钱交易以及拥有犯罪收益以图参与这类交易的行为均为刑事犯罪。

1991年新西兰通过的《犯罪收益法》规定了有关没收在新西兰境内犯下严重罪行所得的收益、冻结和没收在新西兰境外犯罪所得的收益,以及根据他国援助请求,可由总检察长批准将没收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汇回请求国等规定。

1992年《刑事事项互助法》明确了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具体形式。

为实施FATF提出的40条建议,1996年新西兰颁布《金融交易报告法》。该法明确界定了金融机构的范围、规定按照国际惯例设置金融情报机构(FIU)、要求金融机构向警察局警监报告可疑交易,以及超过一定数量的跨境现金交易。

 

国内合作  根据1991年颁布的《犯罪收益法》,新西兰警察局在内部设立了犯罪收益部门,专门从事财产调查等涉及金融犯罪的相关工作。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通过向该部门提供情报协助其进行洗钱犯罪的调查工作。由于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设置在警察局内部并由警监助理直接领导,从而能够方便地对全国警员进行调动和利用。一方面全国的警员均可进入计算机数据库,对可疑对象进行查询;另一方面,确定可疑对象之后,也能够及时利用警力资源展开进一步的调查。与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合作紧密、有情报交流的国内机构主要包括海关、财产登记处、工商登记处、以及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的机构。其中,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和新西兰海关合作尤为紧密,共同监控着大额跨境现金的情况。

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向金融机构的报送人员提供多种培训,包括:每年的洗钱知识学习班、对单个银行提供为期几天的培训班、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提供帮助和指导。

 

国际合作  新西兰警察金融情报中心参与了三个国际组织的多边活动: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组(APG)。同时,它也通过国际刑警网络进行国际情报交流。

 

十三、乌克兰FIU简况

 

FIU的名称  乌克兰国家金融监控委员会(The State Committee for Financial Monitoring of Ukraine, SCFM of Ukraine

 

机构设置  乌克兰国家金融监控委员会自200511日开始运作,它是在前隶属于乌克兰财政部的金融监控局的基础上组建的,是具有特殊地位的核心行政权力机构,它的运作直接由内阁进行管理和协调。该委员会是在金融监控领域由政府特别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由总理提名任命。乌克兰国家金融监控委员会的决策层包括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下设11个部门,包括:办公厅、情报搜集部、分析部、技术部、法律部、国际合作部、财务部、内控部、制度安全部、人力资源部、核算部和档案部。此外,该委员会还设有地方分支机构。该委员会现任主席为谢尔赫依·呼尔日依(Serhiy Hurzhiy)。

 

主要任务

1.搜集、整理和分析金融交易信息,服务于金融监控。

2.与其他政府部门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

资方面展开合作、交往和信息互换。

3          政府主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在上述领域展开合作、交往和信息互换。

 

主要职能

1.    实施预防和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计划。

2.    参与草拟内阁的行动计划及其落实。

3.    与其他行政权力机构和部门合作,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依法对相关一线金融监控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职能。

4.    在有理由确定某笔金融交易可能与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前提下,应相关司法机构的要求,依照他们的权限向其提供相应的案件资料。

5.    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依照对一线金融监控单位、国家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其他部门实施监管的法定的行政职能,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协调他们在此领域的行动。

6.    建立承担金融监控职责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7.    对一线金融监控单位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方面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8.    对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立法提出建议,并按程序参与其他规章的起草。

9.    对从司法部门和其他机构收到的有关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的信息进行总结,分析这一领域不良倾向的发展动态,调查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手段和计划,依程序对这一领域法规的完善提出建议。

10.对犯罪收益的使用在金融交易中显示的信号建立侦查机制。

11.依照法律程序,确保对应进行监控的金融交易进行登记。

12.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依照法定的对一线金融监控单位的监管权力,批准行政权力机构和其他部门的规章草案。

13.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组织会议和研讨。

14.对乌克兰国家金融监控委员会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的有关规章提供解释。

15.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参与国际合作,同时研究、总结和扩展相关领域的国际经验。

16.在乌克兰内阁的指导下参与乌克兰在防止和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的国际协议的起草,并保证这些协议的履行。

17.依法定管理职能行使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相关法律环境

200211月,通过的《乌克兰防止与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法》,是管理金融监控委员会运作与职责的专门法律。

20031月通过的《乌克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证案引言》。

20032月通过的《乌克兰有关防止利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的相关法律的修正案的引言》

20006月至2005年月1月,乌克兰总统签发的9个有关国家金融监控委员会负责人任命、章程及运作的法令。

20031月至20058月,内阁通过的5个关于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决议和指令。

 

国内合作  乌克兰国家金融监控委员会与乌克兰国内相关的政府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以便获得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

 

国际合作  在建立与完善乌克兰国家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体系的过程中,委员会与一些国际组织,如FATFMONEYVALIMF和世界银行展开合作。20046月在埃格蒙特集团在英国召开的全体会议上,乌克兰国家金融监控委员会被正式接受为该组织的成员。委员会在埃格蒙特集团的框架内借鉴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经验,开展有效的信息互换。目前,与乌克兰国家监控委员会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包括俄罗斯、比利时、斯洛伐克、爱沙尼亚、西班牙、巴拿马、意大利、斯洛文尼亚、葡萄牙、罗马尼亚、波兰、巴西、塞浦路斯、塞尔维亚、格鲁吉亚、法国、哥伦比亚、捷克、马其顿、保加利亚、立陶宛、阿尔巴尼亚等国的金融情报机构。

 

十四、泰国FIU简况

 

FIU的名称  泰国反洗钱署(Anti-Money Laundering Office, AMLO)。

 

   机构设置  泰国反洗钱署是根据《1999年反洗钱法》第5章设立的专门负责反洗钱的常设机构。1999918日颁布的皇家法令正式宣告该机构的成立,该机构是反洗钱监事会下设的一个常务办事机构。反洗钱署是泰国的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司法部,但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皇家法令授权,反洗钱署在国际反洗钱会议上独立代表泰国。

    反洗钱署主任是反洗钱署的最高长官,他负责反洗钱署的职责履行和雇员的所有情况。反洗钱署主任应是公务员,经参、众两院推荐,内阁、众议员、参议院一致同意,国王任命,任期四年,不可续任。反洗钱署主任应该有经济、金融、财政政策、法律方面的知识和专长。反洗钱署有两个副主任,一个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另一位负责反洗钱署职责履行情况。反洗钱署还聘请一些合规官员。

 

主要职能  泰国反洗钱署根据监事会和交易委员会的指令行事,同时也执行其他行政职能。反洗钱署的使命和目标是使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阻止洗钱活动;建立和加强与各国在打击洗钱活动中的合作;防止犯罪分子使用通过犯罪活动和腐败活动得到的收益;促进打击洗钱活动中涉及的各方的法律合作和法律支持;加强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

反洗钱署的基本职责是收集和分析金融机构和其他报送主体上报的各种报告,辨别出调查线索;接受交易报告,发出报告收到的回执;分析接收的报告和各种金融交易信息;根据《反洗钱法》收集证据起诉违法者;负责调查上游犯罪的收益和资产的查封与没收、保存及处置, 这些调查权力对于测查和处罚洗钱活动、查封、罚没犯罪收益很重要;做好《1999年反洗钱法》面向公众和个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支持或资助公众团体或个人开展的反洗钱活动;向内阁递交反洗钱年度报告。

 

相关法律环境

1999年泰国反洗钱法》。

 

国内合作  根据《1999年反洗钱法》的规定,泰国的反洗钱机构可以分为国家级层面的反洗钱监事会、交易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反洗钱署三个相对独立而又关系密切的组织。反洗钱监事会的成员由国家总理和各部委首席长官担任,保证了反洗钱跨部门协调工作的效率,切实保证了反洗钱工作的时效和成效。三级反洗钱部门之间是上级指导下级的关系,但在各级人员构成上有交叉,保证了信息传达的畅通和真实性。反洗钱署具体负责反洗钱的日常工作,把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交易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

 

国际合作 

2001410日泰国反洗钱署加入了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组(APG),参加了200110月在新加坡召开、20026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会议。

20016月,泰国反洗钱署成为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在20026月摩纳哥召开的埃格蒙特集团第十次全体会议上,泰国被选为亚洲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泰国反洗钱署的主任被选任为埃格蒙特委员会的五个成员之一。
    
在汉城召开的第三次亚欧会议上,英国建议启动一个亚欧会议反洗钱计划,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成。亚欧会议反洗钱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泰国、英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三个亚欧会议成员国。目前泰国是这项计划的当值主席。
    
2002年和2003年两年时间内,泰国反洗钱署已经和波兰、马来西亚、韩国、葡萄牙、加拿大、爱尔兰和瑞典等6个国家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十五、白俄罗斯FIU简况

 

FIU的名称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金融监控部(Th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Monitoring of the State Control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机构设置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是对国家预算、国有资产运作、法律执行、总统、议会、部长会议及其他政府部门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国家监控的机构。根据白俄罗斯总统20039月签发的《关于成立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金融监控部法令》,委员会增设一个新的部门——金融监控部,金融监控部被授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行使反犯罪收益合法化的职能。现任负责人为瓦列里·亚罗舍夫斯基(VALERY YAROSHEVSKY)。

 

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手段打击洗钱行为。

2.建立并运作一套完整的计算机系统,整理和分析金融交易信息,服务于国家对这一领域的监控。

3.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在反洗钱领域与外国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展开合作。

4.根据既定的程序,在反洗钱方面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

 

主要职能 

1.搜集、处理金融交易信息,服务于国家对这一领域的监控。

2.对所搜集的信息展开核查。

3.揭露可能与洗钱行为相关的金融交易信息。

4.根据分析,将证明可能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移送司法部门,同时根据白俄罗斯法律,有义务根据司法部门的要求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

5.与国家银行(the National Bank)在反洗钱领域展开合作。

6.对法律主体、独立企业在履行白俄罗斯法律在反洗钱方面的要求实施监控,以保证金融交易信息的保存与提供能够有序进行。

7.制定和实施相应措施防止反洗钱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依据从各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国家银行和其他机构,收到的信息对法律应用中的实践加以总结,提出建议对相关法律加以完善。

8.保证获得信息的存放和安全。

9.参与制定和执行有关打击各类非法资本流动的措施。

10.在反洗钱方面对员工展开培训。

11.研究在反洗钱领域的国际经验与实践。

12.依照既定的程序参与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活动。

13.在反洗钱方面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确立和实施。

14.依照既定的程序,参与起草白俄罗斯在反洗钱方面的条例和国际条约。

15.实施法律及国际条约赋予的在金融监控领域的其他职能。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金融监控部有权依法对违反国家反洗钱立法的法人及个人给予处罚;有权依据白俄罗斯的国际条约向外国政府的主管当局要求提供反洗钱领域的必要信息;有权自发或根据外国政府主管当局的请求,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框架内向他们提供准确的信息;有权参与缔结和执行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国际条约。

 

相关法律环境 

2000年通过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法》

2000年通过的《防止洗钱行为法案》

2003年《关于成立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金融监控部法令》

《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金融监控部的决议》

 

国内合作  根据《关于成立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控委员会金融监控部法令》的规定,国家银行将向金融监控部提供国家银行、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和信用机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保证这一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金融监控部可以依既定的程序和权限与其他政府部门、组织及个人进行合作。

 

十六、马来西亚FIU简况

 

FIU的名称。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金融情报局(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Bank Negara Malaysia

 

机构设置。金融情报局成立于200188日,为马来西亚中央银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内设部门。根据马来西亚《反洗钱法》规定,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为反洗钱的主管部门,金融情报局行使法律规定的相关职能。马来西亚金融情报局主要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并将有关的金融信息移送至相关司法部门用于可疑犯罪行为的调查。

马来西亚金融情报局成立之初设有三个主要部门,共有员工18名,这三个部门包括:负责制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的战略发展部,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金融情报的情报管理部,以及负责海外培训项目、实施管理职能和联络相关机构的联络管理部。金融情报局局长直接向分管金融机构的副行长负责。成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金融情报局的职能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了更有效地满足机构发展的需要,金融情报局增加了管理职位,新设了两个新的部门,合规部和调查支持部,员工也达到25人。合规部设立的目的是评估政策、程序、系统及管理的适用性与效率,以确保报送机构遵守《反洗钱法》的要求。调查支持部则是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方面向司法部门提供协助,同时负责处理有关犯罪事宜的互助请求和司法部门金融情报调查请求,以及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调查的技术。

 

主要任务与目标。金融情报局的任务是“阐释和执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搜集和共享金融情报及时阻止和发现金融犯罪行为,以加强马来西亚金融系统的统一与稳定。这一任务被转化到法律、管理、监督和执法等各政府组织框架,以及金融情报共享程序中。” 金融情报局的工作目标是“促进《反洗钱法》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贯彻与执行,在全球反洗钱与反严重犯罪的斗争中与其他国家展开合作。”金融情报局贯彻执行《反洗钱法》的规定,与境内外的相关执法机构共享金融情报。

 

主要职能。

?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作为主管部门实施其被赋予的任务与职能

?通过向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内外的执法机构提供协助,充当国家在打击洗钱和严重犯罪行为方面的先锋。

?在提高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相关问题的认识方面,不断发展重要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主体。

?在境内制定并实施全面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划。

?充当国家反洗钱合作委员会(NCC)的秘书处。

 

相关法律环境。

2001年反洗钱法》。马来西亚《反洗钱法》于200175日颁布,2002115日施行。这一立法遵守了由FATF在洗钱领域确立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国际标准,如洗钱方面的40条建议及有关恐怖主义融资的9条特别建议。《反洗钱法》适用于与洗钱行为相关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调查、冻结、查封和没收严重犯罪收益、报告可疑交易、记录保存和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能。

恐怖主义融资的相关法律。马来西亚《刑法》第125条及125A条的内容已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被包括在《反洗钱法》内。第125条规定将发动战争列为犯罪行为,包括试图发动或煽动战争反对任何与最高国家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联盟或和平共处的政府力量,无论是以勾结国家元首的敌人或其他形式都将被列为犯罪行为。第125A条将庇护国家元首的敌人视为违法,“庇护”在第130A条中定义为包括以金钱资助某人,即向恐怖主义者提供融资。

2003年反洗钱法(修正案)》。引入了有关“恐怖分子资产”的新的定义,并就没收与恐怖主义融资犯罪有关的恐怖分子资产做了相关规定。修正案规定了报告可疑行为的机制,包括可疑恐怖主义融资行为,侦查和防止恐怖主义融资的措施,冻结、查封和没收恐怖分子资产的手段。在新加入的第ⅥA部分规定,特定实体可被视为恐怖分子,并依据《反洗钱法》规定冻结、查封和没收其资产。负责国家安全的部门被授权发放部委令,宣布某实体为“特定实体”,并于《公告》上明示,同时实施联合国安理会要求的相关措施。

 

国内合作。根据2001颁布的《反洗钱法》建立的马来西亚反洗钱制度采取的不是一体化的集中管理模式,而是由监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等多部门联合实施的模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金融情报局是有关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问题的核心协调部门。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金融情报局在建议财政部依据《反洗钱法》第四部分规定确立任何报送义务前,应协商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或报送机构中的相关部门。金融情报局会定期召集报送机构的合规人员开通报会,澄清解决与《反洗钱法》相关的合规问题。

马来西亚金融情报局与国家银行内的相关部门及其他外部机构如培训局和报送机构协会进行密切合作,同时向执法部门提供调查前的支持,与各国FIU以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交换金融情报,开展合作。

 

国际合作。马来西亚在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基本外交原则基础上,广泛开展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

?2000531日,马来西亚成为APG的成员,并与澳大利亚共同担任APG主席直至20026月任期满。APG分别在200142-6日和200179-12日在纳闽岛国际离岸金融服务中心和马来西亚开展了互相评估的活动。

?在20047月埃格蒙特集团全会上,马来西亚国家银行金融情报局被接受成为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成员国的地位为马来西亚在共享金融情报方面开展国际合作铺平了道路。

?200411月,与其他七个东盟成员(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菲律宾、新加坡和越南)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协议在搜集诉讼证据方面促进了跨境合作。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分别于2003129日与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2003731日与印度尼西亚金融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200484月与菲律宾反洗钱委员会,2005418日与泰国签署了《金融情报交换谅解备忘录》。

?马来西亚分别作为评审员参加了APG对巴基斯坦(2004)和文莱(2005年月1-2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互评估活动。活动的目的是以国际标准评估这些国家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合规状况。